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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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御高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304024.9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8元,由被告御高公司承担,其中3374元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另外3374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至本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