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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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02民初243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2899670423X。 负责人:蒋哲,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颖,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梁晨 书记员吴海月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