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无锡市鑫恒密封件有限公司 无锡市祥恒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41775.5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元,鉴定费5660元,合计7889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7798元,由***负担91元。该款已由***预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