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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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大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1民终1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解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大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海燕,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沼泷,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 上诉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州市大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上诉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覃祚著 审判员黄灵峰 审判员陈小坤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常国慧 书记员曾俊豪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