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等与宁波小岗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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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小岗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小岗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返还原告***售车款27000元及自2019年11月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至实际履清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 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 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5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陈 宇辉负担600元,由被告宁波小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7.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 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 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 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 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