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等与宁波小岗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小岗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小岗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返还原告***售车款27000元及自2019年11月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至实际履清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

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

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5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陈

宇辉负担600元,由被告宁波小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7.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

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

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

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

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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