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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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一六井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5938号 原告:***,男,出生于1980年3月5日,汉族,住***。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一六井,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92442194R。 负责人:刘永杰。 原告***与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一六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及时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王华超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莉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