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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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4808.70元,共计26808.70元。

二、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0632.30元,共计12632.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元,由被告***负担275元,由被告***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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