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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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义诚种养殖有限公司 丽江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19)云33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 二、丽江金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90000.00元; 三、泸水义诚种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向***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00.00元,减半收取5350.00元,由金沙公司负担2675.00元,由泸水义诚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26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0.00元,由金沙公司负担5350.00元,由泸水义诚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53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