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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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人工费2859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26日起以2859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止); 二、被告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人工费28594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38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负担726元,由被告***、被告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