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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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市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9295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8925%的1.5倍计算)、复利(以92957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8925%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淮安市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3696,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6***3152)。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