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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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4903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金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货款、租金、检测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0373元;

三、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83元,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山东金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2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685元,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800元,山东金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8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31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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