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诚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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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88077.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4388077.41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广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1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47410.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7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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