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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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1546元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73.37元(***已预交),由***负担17.37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145.4元),由***负担15元,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法院不另收退。***多预交的95.4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