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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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展宏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损失共计27154.89元; 三、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1元,由***负担528元,***及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9元,由***负担343元,***及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