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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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74037.2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两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6174037.20元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奖励金6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88元,由原告***负担11668元,由被告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53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陈宇平 人民陪审员李慧平 人民陪审员刘 芳 {文书日期} 书 记 员陈雨凡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