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塔指东路支行 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市外贸土产畜产有限公司 吴江市东方喷气织造厂 交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 温州市华夏人造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返还30万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