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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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建投资有限公司 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一建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29800000元、利息669258.33元、复利5609.14元及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9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复利(以未能结清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 二、被告南通一建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律师费162000元。 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被告南通一建投资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南通开发区路东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19)南通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55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92元(已减半),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492元,由被告南通一建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984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46×××6565)。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