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如东县第二人民医院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南通沃兰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第六人民医院 南通市红建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0015.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该款汇入如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建行如东珠江路支行,账号:32×××06-012350)。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81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该款汇入如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建行如东珠江路支行,账号:32×××06-012351)。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鉴定费2820元,合计3826元,由原告***负担3254元,被告***负担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