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小白杨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12091号上诉人(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12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小白杨置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胡党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娇,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毛新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小白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白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虹瑰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9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小白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丁娇,被上诉人虹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吴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小白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西安大兴新区未央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面积图》(涉案土地,制图日期2008年9月24日)内容显示:“XX村小白杨村3534.8平方米”;大兴新区未央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向其下发的《关于未央区XX村小白杨村安置后剩余土地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记载:“西安小白杨置业有限公司:……经西安大兴新区未央管委会土地规划部门查证,……桃园路以东,梨园路以南,御景温泉小区以西,桃李路以北约4亩,均属未央区XX村小白杨村安置后剩余土地(具体面积以测量成果为准)。请你公司协助政府依法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另,西安大兴新区未央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土地的合法机关,有权对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其明确指出涉案土地为“XX村小白杨村安置后剩余土地(具体面积以测量成果为准)”并要求其“协助政府依法做好土地储备工作”。说明该涉案土地目前未依法完成“土地储备”,而《面积图》上标注为“XX村小白杨村3534.8平方米”更能说明,涉案土地为储备计划中的土地,并未实际储备。该土地在未储备前,西安大兴新区未央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已经委托其对涉案土地协助管理,其是合法的使用权人及管理人,虹瑰公司未取得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虹瑰公司辩称,其系本案争议土地的城改投资人,小白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本案争议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及管理人,小白杨公司无权对本案争议土地进行开发管理。从涉案《面积图》内容无法看出小白杨公司是涉案土地的管理人及使用权人,《面积图》没有任何内容载明小白杨公司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主体。XX村小白杨村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的储备计划来证明涉案土地并未收储,又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来证明其是涉案土地的管理单位,但是《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指的是已经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故小白杨公司的法律依据相互矛盾。涉案《说明》之内容仅是明确了小白杨公司的协助义务,未确定小白杨公司是管理人、使用人及其他权利人。涉案土地已经过依法征收,并已补偿完毕,土地性质已经转为国有土地性质,收储工作并非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必经程序,而是对已经属于国有土地的地块进行政府储备工作,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涉案土地已经过合法征收程序,也已经过补偿,小白杨公司的诉请不符合事实及法律的依据。小白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本案争议土地的合法权利人,同时也没有提供土地权属登记证明,应当驳回小白杨公司的上诉请求。小白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⒈判令虹瑰公司排除妨碍,停止虹瑰公司阻碍其对于梨园路以南、桃园路东侧(约四亩土地)该宗土地的管理使用;⒉判令虹瑰公司赔偿其直至消除妨碍之日起的经济损失7500元(暂计: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5日);⒊诉讼费由虹瑰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小白杨公司和虹瑰公司均主张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利,但均未提交土地权属证书证明各自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小白杨公司提交西安大兴新区未央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未央区XX村小白杨村安置后剩余土地的说明》证明其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及管理人,但该情况说明并未确定小白杨公司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及管理人。虹瑰公司提交《大兴路地区未央区域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关于建议委托大白杨西村城改项目控规设计的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合同等,证明其为涉案土地的城改主体。双方均未提交土地权属证书证明各自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利。小白杨公司、虹瑰公司无法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协商解决,故土地权属不明,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西安小白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西安小白杨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西安小白杨置业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小白杨公司和虹瑰公司均主张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但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系因土地权属引发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一审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裁定驳回小白杨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妥。综上,轩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姜亦君审判员赵羽嘉审判员林瀚二○二○年九月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高喜平书记员姬凯华20200112091916101126686617499161000075883996920200112961120200820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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