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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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8123.07元、利息9435.69元、罚息712.87元、复利212.73元,合计288484.36元(截至2020年5月14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7元,减半计收3578.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