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府谷县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府谷京府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府谷县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779133.12元、利息320003.36元、罚息342335.92元(截至2020年7月22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京府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京府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890元,减半计收31945元由被告府谷县同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京府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八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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