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南园林有限公司 常州四季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91.5667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欠付工程款124.874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74元,由原告***负担21933元,由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22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