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输清渣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从2019年4月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