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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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国富润本房地产有限公司 阳春市祥发炉料有限公司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续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阳春市国富润本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春江大道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春府国用[2011]特0000905第1033165号); 二、续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阳春市国富润本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春江大道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春府国用[2011]特0000909第1004379号); 三、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持有被告阳春市祥发炉料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上述三项财产续行查封、冻结的价值以20000000元为限。 上述三项财产续行查封、冻结的期限均为三年,即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 上述三项财产续行查封、冻结期间,被查封的国有土地由被申请人阳春市国富润本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但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改变现状、出租和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赠与等变更登记手续;被冻结的股权,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抵押、转让、赠与等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人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