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
福建利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62755.96元及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每日未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25日为7511.97元,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25为4315.02元);

二、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车牌号为闽A×××××、车架号LGBH52E07GY165802、发动机号628407Y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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