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龙头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福州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7日订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1月30日订立的《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告福州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预付的装修款94000元,并以9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被告福州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