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双鹿电器有限公司 商河县硕原家电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商河县硕原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失729,684.7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657元,由被告商河县硕原家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