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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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约期内的利息7438.50元(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8年4月20日按约定月利率8.7‰计算)和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约期内的利息5950.80元(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8年4月20日按约定月利率8.7‰计算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被告***、***对以上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