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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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69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按年利率4.78%计算利息,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8%上浮50%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