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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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珲春市日九机电商店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花某、珲春市顺泰电料商店、孙某3、珲春市日九机电商店、魏某、珲春市双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珲春市经典建筑有限公司、董某、珲春市多多丽保温建材厂、延吉市锦程玻璃加工部、珲春兴华工贸有限公司、珲春市方达门窗加工厂、珲春市万仑电器线缆厂、李某2、李某3、***、刘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2000元(原审原告花某等18人预交),减半收取36000元,由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6000元,退还给原审原告花某等18人。二审案件受理费439元(上诉人珲春市日九机电商店预交),减半收取219.50元,由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19.50元,退还给珲春市日九机电商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