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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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21民初1228号 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德文,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海。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审理费。 本案按原告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圣楠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佳庆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