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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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赣A×××××的小型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元、护理费15827元、残疾赔偿金363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8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78406元,扣除已付10000元,还应支付68406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赣A×××××的小型轿车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86703元(296703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90元、营养费3450元,合计294043元,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28370元(283703元×10%),还应赔偿265673元;

三、原告***的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28370元,由被告***承担向原告***支付,被告***已付19900元,还应支付847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至本院银行账户。

(本院开户名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银行抚州市分行;账号:79×××11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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