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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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953元。 二、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太仓市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上述判决第一项,如被告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两原告确认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支行,账号62×××0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退还原告,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至本院诉讼费专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