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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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君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苏阳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兴市君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84196.96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5日为366871.51元;此后以本金1984196.9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65%上浮50%计算)。 二、宜兴市君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3887元。 三、宜兴市苏阳机械有限公司、***、***、***、***对宜兴市君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4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46.5元,由君威公司、苏阳公司、***、***、***、***负担。资产公司预交诉讼费17946.5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君威公司、苏阳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