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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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国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宜兴寅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兴寅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为1867079.84元;此后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其中扣除已归还的1731084.53元)。 二、宜兴寅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77.16万元。 三、***、***对宜兴寅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587元,由寅天公司、***、***负担。资产公司预交诉讼费144587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寅天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