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4439.05元,利息(截至2019年7月16日为4116.03元;此后以本金104439.0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6302元。 三、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和桥镇朝阳小区4幢10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宜兴不动产权第0061205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债权金额1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2元,由***负担。建设银行预交诉讼费1402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