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新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 法院 | 杭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5民初1972号 原告:内蒙古新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某,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 第三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单某。 原告内蒙古新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内蒙古新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内蒙古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内蒙古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