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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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省丹阳酒厂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1521076.96元(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并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省丹阳酒厂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场商厦7幢A501室B501室(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1026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24元,由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省丹阳酒厂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