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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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镇江福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丹阳大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 丹阳艾米农产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大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36499.12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合计3836499.12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丹阳大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6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丹阳大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款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有权就被告镇江福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丁卯开发区10号地块[镇房权证丁字第××号,镇国用(新2001)第18000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第一、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后,在86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46元,由被告丹阳大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福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