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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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福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药分公司 永善务基仁合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善务基仁合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宜宾福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药分公司货款110,000元; 二、被告永善务基仁合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宜宾福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药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2%/月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计1,383元(已预交),由被告永善务基仁合医院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川宜宾福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药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