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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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屏山县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垫付,故由前述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垫付的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