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南园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180705.93元。 三、江苏园林有限公司、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974元,由***负担30974元,***、姚东梅、江苏园林有限公司、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82元,由***负担14106元,***负担14988元、***负担14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