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房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显隆塑业有限公司
临沂美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临沂美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临沂显隆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5899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38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沂房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优惠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显隆塑业有限公司、临沂房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美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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