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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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房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显隆塑业有限公司 临沂美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临沂美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临沂显隆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5899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38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沂房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优惠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显隆塑业有限公司、临沂房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美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