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维森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民初601号 原告:东营市维森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民,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春松,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营市维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维森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维森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呼振泉 审判员李福玉 审判员李万海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玉杰 书记员于彩丽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