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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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兴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迅大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迅大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国兴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04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4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2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国兴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迅大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81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迳付原告;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990元(被告已经预交),全部由被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即在当庭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