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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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31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支付劳务费9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予以退还。因本院确定由***负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决定将应退还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用于冲抵其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宜昌市福安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