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都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宜都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都市枝城镇枝城大道与渔港路交汇处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宜都市不动产权第0004030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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