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当阳市天美来饮料有限公司
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勇、当阳市天美来饮料有限公司、宜昌当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242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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