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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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未偿还的本金85887.33元及利息(以本金85887.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92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892元,由被告***负担35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以下账户:开户名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703301880000780390034324,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