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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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500元、利息和罚息33878.64元及以后罚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418.63元、利息和罚息34122.53元及以后罚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500元、利息和罚息33357.75元及以后罚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643.7元、利息和罚息31974.71元及以后罚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500元、利息好和罚息33971.27元及以后罚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8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